在求职的过程中,不少同学对实习期和试用期存在疑问,今天,我们来为大家梳理实习期和试用期有什么区别?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关于实习期和试用期
实习期是在校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与社会实践,以提高自身工作能力和综合素质的一段时期。在实习期内,在校学生可以提前了解、熟悉自己打算从事的职业及毕业后打算就职的单位。
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互考察、匹配彼此预期和需求的一段时期。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在工作过程中自身体验、感受和评估工作岗位是否符合自己的预期、是否满足自己的需求,用人单位也可以在这段时间之内考察劳动者是否符合招聘需求和用工预期(录用条件)。
实习期和试用期主要区别有哪些?
实习期:用人单位与实习生签订的是实习协议,实习协议内容受民法典约束,用人单位与实习生只是普通的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可随时与实习生解约。
试用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属于劳动关系,劳动者权利受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保护。
实习期:因为实习目的不同,所以时间长度也不一样,具体由实习生与用人单位自行约定。
试用期: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实习期:实习期的薪资福利等待遇并没有明确规定,双方协商即可。
试用期: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常见问题要注意
首先要确定此处的“实习生”是否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
若属于没有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实习生,其加班费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如果双方在实习合同中约定了加班工资的标准,就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获得相应工资。
但倘若名为“实习生”,其实际上却与用人单位建立的是劳动关系,则无论用人单位使用何种称呼,如果劳动者构成加班,用人单位依然要按法定标准支付加班费。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同一个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并且规定了试用期的上限。所以试用期到期,用人单位应予以转正或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试用期到期仍不转正,实际上系延长试用期的情形,属于违法约定试用期。此时只要试用期结束,劳动者就是用人单位的正式员工,就能享受该单位正式员工能享受的福利待遇,倘若存在差额,劳动者可通过提起劳动仲裁或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的方式进行维权。
不规范的劳动关系不仅会损害劳动者的个人权益,也破坏了诚信守法、公平公正的良好社会风气。正因如此,用人单位更应尊重劳动者,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起应有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与劳动者一同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
拒绝!一些劳动者因对工作不满意而在试用期内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时,后者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理由是劳动者此时提出辞职,已是在劳动合同生效之后,属违约行为。其实,《劳动合同法》设立试用期的目的,就在于给予劳动关系双方一个相互考察的期限,此时虽然劳动合同已经生效,但劳动者如因不满意用人单位而要离开,可以比转正后更快解除劳动合同,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只要提前3天辞职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