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生,因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损坏等原因需要办理学位证明书的,须由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经继续教育学院学籍管理部门审核,学校分管领导审批,给予办理学位证明书。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生,因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损坏等原因需要办理学位证明书的,须由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经继续教育学院学籍管理部门审核,学校分管领导审批,给予办理学位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