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支持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
2024-06-06 15:04 审核人: (浏览次数:15) |
来源: 广西桂林市科学技术局网站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支持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桂林)广西园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桂林市支持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 2024年5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桂林市支持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完善科技创新体系,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激发创新创业活力,推动科技创新促进桂林世界级旅游城市建设,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创新条例》和《中共桂林市委员会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动科技创新支撑桂林世界级旅游城市建设的意见》(市发〔2023〕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激励企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一)支持企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给予企业研发经费财政奖补,具体标准如下: 1.增量奖补。 (1)研发经费增量20万元(含)以上的规模以上企业,投入强度<5%的,按上一年度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增量的3%核算奖补;投入强度≥5%的,按上一年度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增量的5%核算奖补。单个企业每年增量奖补总额不超过50万元。 (2)研发经费增量10万元(含)以上的规模以下企业(含因政策原因未入统的企业),按企业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投入增量的2%核算奖补。单个企业每年增量奖补总额不超过20万元,且政策有效期内只能享受2次增量奖补。 2.特别奖补。对上一年度投入强度≥10%且企业研发经费投入≥1亿元的企业,单个企业每年给予特别奖补100万元;对上一年度投入强度≥10%且企业研发经费投入5000万元(含)至1亿元(不含)的企业,单个企业每年给予特别奖补50万元。 3.本政策措施所称“企业研发经费投入”,是指企业实际发生且符合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规定的研发费用,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并经税务部门核实后的申报数据为准,已纳统的规模以上企业需提供填报统计年报的统计数据;所称“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强度”,是指规模以上企业上报统计部门,并经审核的研发经费支出占企业营业收入的比重。 4.因前一年度未向税务部门进行申报并享受税前加计扣,造成无对比数据的企业,不享受增量奖补;未按要求填报统计年报的规模以上企业,不享受增量奖补和特别奖补。 5.同一企业可以同时申请增量奖补和特别奖补。 (二)支持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对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按首次认定、重新认定分别一次性奖补10万元、5万元;对新引进的有效期内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至我市的,参照首次认定一次性奖补10万元。 (三)支持培育壮大瞪羚企业。对被认定为广西瞪羚企业的,按首次认定、重新认定分别一次性奖补50万元、30万元;对新引进的有效期内瞪羚企业整体迁至我市的,参照首次认定一次性奖补50万元。 (四)支持科技型企业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对晋级广西赛区产业领域复赛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获优胜企业奖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晋级全国赛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获优秀企业奖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晋级全国总决赛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获等级奖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同一项目不重复奖励,按其获得的最好成绩给予奖励。 (五)支持企业牵头承担国家、自治区重大科技项目。对企业牵头承担的国家、自治区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项目,且单个项目合同资助总金额3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执行期内按牵头企业上一年度该项目实际获得财政科技经费金额给予一定比例配套资助,其中国家级项目配套资助10%,自治区级项目配套资助5%。单个企业每年配套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六)支持企业开展核心技术攻关。市本级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等产业类项目,企业作为牵头单位的比例提高到80%以上。每年支持企业开展技术攻关项目50项以上,支持产业关键核心技术工业化应用项目10项以上。 (七)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对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开展技术创新合作,到位经费30万元(含)以上的横向科研项目,经报市科技局备案通过后,以市本级自筹经费科技项目下达。 (八)支持企业产品迭代与创新。对获得自治区国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认定的生产企业,市本级通过科技计划项目方式,支持企业开展后续系列重大技术**的研发。 二、支持打造高水平科技创新平台和基地 (九)支持创建高水平科研平台。市本级科技计划项目设立专项,对2年内新认定的国家和省部级科研平台(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研究基地等),择优给予自主立项资助,支持其围绕我市产业高质量发展和民生科技进步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 (十)支持创新创业孵化平台建设 1.对新认定的国家、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一次性奖补100万元、50万元;对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上一年度获得优秀(A类)评级的,给予30万元奖励。 2.对新通过国家、自治区备案的众创空间,分别一次性奖补10万元、5万元。 (十一)支持构建科技创新平台梯次培育体系。支持以依托企业为主、其他具有一定产学研合作基础的高校和科研院所为辅,建设桂林市科技创新中心,形成培育自治区级科技创新平台的储备力量。市本级科技计划设立专项,对新认定的桂林市科技创新中心择优给予支持。 三、支持高层次人才服务产业技术创新 (十二)实施“杰出科技人才”培引计划。围绕桂林世界级旅游城市建设,紧扣关键核心技术,在重要产业领域,面向区内外引进培育杰出科技人才团队,解决关键核心技术难题。 (十三)实施博士人才服务企业创新示范。围绕我市企业发展技术需求,支持博士人才团队深入企业开展产学研服务,联合开展新技术(新产品)研发和科技服务。 (十四)实施青年创新人才科研专项。支持新引进到我市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博士毕业生(自然科学类),到我市工作第一至第三年,申报自主选题科研项目。 四、其他事宜 (十五)我市六城区和市属三大园区的企事业单位,适用本政策措施。县(市、区)财政可以安排资金参照执行。 (十六)存在科研失信行为或者其他严重失信行为,并处于失信行为惩戒期内的单位,不予奖补。 (十七)奖补资金应当统筹安排用于本单位科技创新活动支出,资金管理和使用参照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十八)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奖补申报上一年度的创新业绩,涉及奖补业绩自2023年至2025年。 本政策措施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与本市其他文件规定的扶持政策属于同类型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再重复享受。 相关文档:《桂林市支持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政策解读 一、政策措施制定背景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自治区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创新条例》,以立法方式将科技创新各项工作要求。市委、市政府出台《中共桂林市委员会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动科技创新支撑桂林世界级旅游城市建设的意见》,将科技创新摆在桂林世界级旅游城市建设工作的核心位置。为进一步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完善科技创新体系,通过制定一系列科技创新政策措施,以达到不断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激发创新创业活力,推动科技创新促进世界级旅游城市建设的目的。 二、政策措施重点解读 本政策措施主要分为“激励企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支持打造高水平科技创新平台和基地”“支持高层次人才服务产业技术创新”三个部分,包括14条措施;以及“其他事宜”部分明确的4条规定。 第一部分“激励企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包括“支持企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支持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支持培育壮大瞪羚企业”“支持科技型企业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支持企业牵头承担国家、自治区重大科技项目”“支持企业开展核心技术攻关”“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支持企业产品迭代与创新”等8条措施,其中第1—5条采用奖补申报方式落实;第6—8条通过市本级科技计划项目方式落实,具体详见市科技局每年发布的市本级科技项目申报指南和自筹经费科技项目申报通知。采用奖补申报方式落实的条款需要注意的是: 第1条“支持企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分为增量奖补及特别奖补两类,企业可同时申报两类奖补: 增量奖补对象按规模以上、规模以下企业分类,其中:规模以上企业设置上一年度研发经费增量≥20万的要求,分为投入强度≥5%和<5%两个档次,奖补比例分别为5%和3%,单个企业每年增量奖补总额不超过50万元;规模以下企业设置上一年度研发经费增量≥10万的要求,根据R&D统计工作实际不作投入强度要求,奖补比例为2%,单个企业每年增量奖补总额不超过20万元,且政策有效期内只能享受2次增量奖补。 特别奖补申报条件为上一年度企业研发经费总额达到一定额度且投入强度≥10%的企业,按研发经费≥1亿元和≥5000万元且<1亿元分别定额奖补100万元、50万元。 本政策措施所称“企业研发经费投入”,是指企业实际发生且符合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规定的研发费用,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并经税务部门核实后的申报数据为准,已纳统的规模以上企业需提供填报统计年报的统计数据;所称“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强度”,是指规模以上企业上报统计局,并经审核的研发经费支出占企业营业收入的比重。 示例: (1)A企业为规模以上企业,2023年享受研发经费加计扣除为6000万元,较上一年度增加1200万元,经统计部门核定的投入强度为12%,则该企业2024年可申报增量奖补50万元(按投入增量1200万元的5%计算奖补资金60万元,超过了增量奖补总额50万元上限按50万元计),因投入强度≥10%,可申报特别奖补50万元。 (2)B企业为规模以下企业,2023年享受研发经费加计扣除为50万元,较上一年度增加20万元,则该企业2024年可申报增量奖补4000元(按投入增量20万元的2%计); (3)C企业为规模以下企业,已于2024、2025年分别获得增量奖补,则2026年不再具备申报资格,如C企业后续成长为规模以上企业,仍可申报规模以上类企业奖补。 第2条、第3条“支持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和“支持培育壮大瞪羚企业”,旨在鼓励和支持企业积极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广西瞪羚企业认定,按首次认定、重新认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对新引进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广西瞪羚企业,参照首次认定给予一次性奖补。 第4条“支持科技型企业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旨在鼓励企业参加创新创业大赛,发现和培育科技型企业后备力量,根据企业参赛优胜情况给予1万—50万元不等的一次性奖励。同一项目不重复奖励,按其获得的最好成绩给予奖励。 第5条“支持企业牵头承担国家、自治区重大科技项目”,旨在鼓励企业积极争取国家、自治区重大科技项目支持,对企业牵头承担的国家、自治区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项目,且单个项目合同资助总金额3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执行期内按牵头企业上一年度该项目实际获得财政科技经费金额给予一定比例配套资助,其中国家级项目配套资助10%,自治区级项目配套资助5%。单个企业每年配套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示例: A企业、B高校、C企业于2022年获自治区重大科技项目立项,项目合同总资助金额为400万元(≥300万元),项目执行期为2024—2026年。其中A企业为项目牵头单位获资助金额200万元,资助经费分为2022、2023年每年下达100万元,则A企业可在2024年申请5万元(2023年到位资金100万元的5%)配套奖补,2022年资助经费不再追加配套奖补;C企业为项目参与单位,不享受配套奖补。 第二部分“支持打造高水平科技创新平台和基地”包括“支持创建高水平科研平台”“支持创新创业孵化平台建设”“支持构建科技创新平台梯次培育体系”等3条措施。其中第10条“支持创新创业孵化平台建设”采用奖补申报方式落实;第9条和第11条通过市本级科技计划项目方式落实,具体详见市科技局每年发布的市本级科技项目申报指南。 第三部分“支持高层次人才服务产业技术创新”包括“实施‘杰出科技人才’培引计划”“实施博士人才服务企业创新示范”“实施青年创新人才科研专项”等3条措施,均通过市本级科技计划项目方式落实,具体详见市科技局每年发布的市本级科技项目申报指南。 第四部分“其他事宜”主要明确了政策适用范围、科研诚信惩戒、资金使用和管理要求、政策有效期等要求。需要注意的是:存在科研失信行为或其他严重失信行为,并处于失信行为惩戒期内的单位,不予奖补。 三、政策咨询 对此政策有疑问可电话咨询:桂林市科学技术局发展规划与科技监督科,联系人:郑毅、乐子浪,联系电话0773-28558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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