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4-2025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认定工作的通知
2024年09月18日 15:34 点击:[83]
各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本学年内各项奖助学金评选、勤工助学岗位申请、助学贷款审批等各类学生资助工作开展的基础,学院要严格按照《自治区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乡村振兴教育帮扶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桂教资助〔2022〕21号)、《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年高校本专科学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发放工作的通知》(桂教资助〔2024〕19号)等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发挥学生的民主作用,认真做好认定工作。现将本学年认定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要求
(一)各学院要充分认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重要性,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在保护学生隐私和尊重学生意愿的前提下,引导学生或监护人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
(二)各学院辅导员、各院资助工作负责人为认定工作的主要责任主体,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按照认定程序开展认定工作,确保认定过程公开、公平、公正,对违反工作程序、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等造成不良影响的教职工,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各学院要严格按照规定操作,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发挥学生的民主作用,认真做好认定工作。
(三)各学院应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中不在数据库内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要100%核查,通过大数据分析、个别访谈、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了解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二、认定程序
(一)2024-2025学年学院和班级(两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小组和奖助学金评审小组成立,学院直接发文成立学院评审小组,确定小组成员名单,班级由班干及学生代表(班干与学生代表总人数为5或7人)组成班级评议小组。
(二)学生申请。
(三)班级评议。
(四)学院评议公示、审核。
(五)学校公示。学校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期间,学生有异议的,直接联系所在学院,学院负责审核答复,需要调整的由学院提交书面材料报学生资助中心调整后再行公示。
三、认定方法
(一)按文件规定应成立学院、班级认定小组。认定小组可与奖助学金评审小组成员组成一致,如果不一致需同时选举2024-2025学年学院两级奖助学金评审小组,以便后期顺利开展国家三奖一助及各类社会奖助学金评审工作。
(二)系统填报。
需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登录广西壮族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系统填报和下载导出、填写并打印《广西壮族自治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认定申请表)。
(三)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评议。
1.以学生上交的《认定申请表》及相关佐证材料为基础开展民主评议工作。评议小组成员对申请人实际情况进行全面细致的调查核实,具体细则由各学院自行拟定。
2.认定等级分为特别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不困难。具体等级划分如下:
特别困难:未消除返贫致贫风险的监测对象家庭学生(即未消除返贫致贫风险的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未消除返贫致贫风险的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未消除返贫致贫风险的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子女、建档困难职工家庭学生等;
比较困难:脱贫家庭(原建档立卡户)学生、已消除返贫致贫风险的监测对象家庭学生(即已消除返贫致贫风险的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已消除返贫致贫风险的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已消除返贫致贫风险的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低保边缘家庭学生、支出型困难家庭学生,当年因家庭遭遇重大疾病、重大自然灾害和事故等突发事件,导致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等;
一般困难:来自低收入家庭(以家庭人均月纯收入不高于学校所在地城镇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0%为限)的学生。(注:自2022年10月1日起桂林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 77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年6000元。)
3.凡在我校已经做过脱贫家庭(原建档立卡户)子女身份审核确认的学生,不需重新进行身份认定,直接公示。
4.对教育、民政、乡村振兴、总工会、残联等部门系统数据比对确定的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身份类型,原则上经学院核实确认其家庭经济困难身份后可直接进入公示环节,不需进行班级评议。即在《中央相关部门数据库比对结果》(附件9)的在校生全部认定贫困生。
5.班级开展认定会议时要指派1-2名小组成员做详细会议记录,会议记录模板见附件3,同时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中的学生基本信息、认定推荐档次及类型和班级评议意见,申请表模板见附件4。
(四)学院评审小组审核,填写完成《广西壮族自治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中的学院评审意见,加盖学院公章。
(五)学院公示。认定小组审核后要做好公示环节,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天,公示模板见附件5。
(六)9月27日前将本院通过认定名单在系统中审核通过,并打印纸质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汇总表,签字盖章交学生资助中心,模版见附件10。
(七)10月10日前以学院为单位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材料送至学生资助中心审核盖章。
四、材料归档要求
所有认定材料复印件要求提供原件审核,评议小组审核后标注“与原件相符”字样,辅导员签名或盖章。具体材料如下: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原件,不允许涂改,一式两份。
(二)申请认定的学生需根据自身家庭实际情况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即能够说明导致家庭贫困的主要事实材料,非刻意开具的各级证明),包括:
1.广西脱贫家庭学生需提供往年度《广西巩固脱贫成果帮扶手册》(含封面页、三方承诺签字盖章页、有学生本人信息的贫困户家庭基本情况页、有主要致贫原因和脱贫年度页,依次拍摄编号),区外脱贫家庭学生需提供当地通用材料(含当地扶贫办联系人、联系电话)。
2.学生本人或家庭成员残疾可提供《残疾证》(限学生本人、学生父母及未婚的兄弟姐妹);烈士子女可提供《烈士证明书》。
3.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生提供的《特困家庭证明》、《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有效期年限内)。
4.属于突发事件致困的学生请提交相关事件发生的事实材料复印件2份。
5.教育、民政、乡村振兴、总工会、残联等部门数据比对结果以及能够证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份的相关部门数据库信息截图。(见附件9,附件内标签学生不需要提供以上1、2、3、4纸质版证明材料)
(三)贫困认定材料应按附件6进行装订。
(四)以上贫困认定材料学院自行存档一份,上交学生资助中心一份。
附件:1.贫困认定小组、奖助学金评审小组成立文件模板
2.家庭经济困难学院认定评议记录表
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班级认定评议记录表
4.广西壮族自治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系统导出)
5.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院认定名单公示
6.贫困认定材料装订模板
7.档案代码说明
8.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系统操作说明
9.中央相关部门数据库比对结果
10.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汇总表(系统导出)
学生工作处
2024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