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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自:发布时间:2022年02月18日 17:20 浏览量:8

各设区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充分发挥就业补助资金作用,切实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政策,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社〔2019122号)和《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社〔202189号)精神,经研究,特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2112


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就业是最大的民生,就业补助资金是重要的民生资金,是支撑就业政策落实和工作开展的生命线。为落实好各项就业创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社〔2019122号)和《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社〔202189号)精神,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的筹集、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就业补助资金是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区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补助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创业工作。自治区财政根据各地就业工作情况予以适当补助。

第四条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遵循注重普惠、重点倾斜,奖补结合、激励相容,易于操作、精准效能的原则。各地要强化资金使用效果,确保资金管理和使用安全高效;要根据就业形势变化和就业工作重点,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优化就业补助资金支出结构,支持就业困难人员、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多渠道就业创业,确保各项就业创业政策落实落地和就业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就业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就业创业补贴、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农民工就业创业奖补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确定的用于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其他支出。其中:就业创业补贴用于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创业扶持补贴、带动就业补贴、其他就业补贴等支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用于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岗位技能培训补贴、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职业技能培训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相关补助等支出;农民工就业创业奖补用于促进农民工稳就业奖补、支持农民工创业奖补以及其他促进农民工创业就业奖补等支出。各项补贴具体使用管理详见附件。

第六条 就业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办公用房建设支出;

(二)职工宿舍建设支出;

(三)购置交通工具支出;

(四)发放工作人员津贴补贴等支出;

(五)三公经费支出;

(六)普惠金融项下创业担保贷款(原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及补充创业担保贷款基金相关支出;

(七)部门预算已安排支出;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支出。

个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申领获得的补贴资金,具体用途可由申请人或申请单位确定,不受本条规定限制。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下达

第七条 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包括保障硬性支出因素、基础因素、投入因素、绩效因素和重点工作因素。在分配资金时,保障硬性支出因素优先分配,其余再按四类因素进行分配。

(一)保障硬性支出因素,包括就业先进地区激励、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少数民族自治县、边境县、强首府、少数民族自治县县庆、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就业见习示范基地、高技能人才培养建设项目、培育劳务品牌项目及其他重点工作支持等,为固定性或一次性投入,优先分配,其中少数民族自治县与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不重复享受(先享受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倾斜支持)。

(二)基础因素权重为35%,包括常住人口数、地区经济总量、企业数、规上企业数、规上工业企业数、规上工业企业从业人数、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人数、脱贫人口数等。

(三)投入因素权重为15%,包括地方财政投入、地方财政困难程度、地方新增企业数、资金支出效率等。

(四)绩效因素权重为15%,包括就业三项指标任务数、就业三项指标完成比例、促进就业工作督查激励、上年开展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人数、上年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获证人数、新增区外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人数、新增区内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人数、新增农民工创业人数等。

(五)重点工作因素权重为35%,包括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振兴工作、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灵活就业工作、创业工作、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任务数、新增取得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人数、新增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人数、易地搬迁安置区培训及当年其他重点工作任务、劳务品牌培训人数、农民工大赛参赛人数、现有农民工创业园数、新增农民工创业园数、农民工创业就业项目数等。

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因素、权重,可根据中央、自治区年度就业整体形势和工作任务重点适当调整。对审计和督查检查中发现问题、绩效评价结果差、预算执行不到位、资金结余消化慢的地方,酌情扣减分配数,扣减的资金再次按因素法进行分配。

第八条 分配就业补助资金时,自治区财政厅负责收集资金结余情况、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等数据,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按照因素法提交分配资金方案及资金分配测算情况。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向上级单位报送分配资金相关基础数据时,要明确分工、压实责任,加强审核把关,确保数据真实无误。各级各部门按照谁提供、谁负责原则,对所提供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 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收到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后30日内将资金下达市、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治区本级安排就业补助资金按中央、自治区转移支付有关规定全部提前下达市、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四章 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内部风险防控,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优化业务流程。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就业补助资金发放台账,做好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人员和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落实好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规范采购行为。加强信息化建设,将享受补贴人员、项目补助单位、资金标准、预算安排和执行等情况及时纳入管理信息系统,并实现与财政部门的信息共享。

第十一条 就业补助资金的支付,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积极推进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简化基本身份类证明,强化全流程溯源管理。对能依托管理信息系统或与相关单位信息共享、业务协同获得个人及单位信息、资料的,各地可再行精简证明材料,直接审核拨付补贴资金,不再要求报送纸质材料。

第十二条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编制就业补助资金总体绩效目标,并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自治区财政厅根据需要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再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与各市、县就业补助资金分配额度挂钩。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就业补助资金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做好绩效目标设定、运行监控和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财政预决算管理工作的要求,做好就业补助资金预决算工作。应当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确保拨付到位,盘活存量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资金按照中央和自治区有关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规定进行管理,预算已分配到部门并结转两年以上的结余资金,由同级财政收回统筹使用。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强化资金监管,将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自觉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建立健全约谈、通报机制、投诉举报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可聘请具备资质的第三方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提高补贴审核发放效率,充分利用电子社会保障卡线上身份认证和支付结算功能,推进网上申报、审核和反馈。对具有一定期限的支出项目,同一政策实行一次审批、全期畅通,在政策享受期内,如相关情况和材料未发生变化,不得要求重复提供证明材料。落实补贴资金发放公开公示制度,实行材料受理单位或审批单位一次公示。各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公开内容包括:享受补贴单位名称或人员名单(含身份证号码,为保护隐私应隐藏部分)、补贴标准及金额等。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就业补助资金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对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中的失误错误,按照“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坚持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的原则,综合分析动机态度、客观条件、程序方法、性质程度、后果影响,对有充分证据证明已经尽职尽责、未谋取私利的,按程序甄别、审核后,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

第十八条 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对发现以不实承诺、欺诈、伪造材料等手段骗取就业补助资金的,责令退回违规使用、被骗取资金,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依法纳入个人征信记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根据各自职能负责解释。各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211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农民工创业就业补贴工作的通知》(桂人社规〔201811号)同时废止。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创业补贴管理细则

2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细则

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民工就业创业奖补管理细则




附件1


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创业补贴管理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包含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创业扶持补贴、带动就业补贴、其他就业补贴和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等支出项目。

第二条 社会保险补贴

(一)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含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大额医疗补助、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下同)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对实现灵活就业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不超过其实际缴费2/3的社会保险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具有广西户籍或在本地常住,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的下列登记失业人员:

1.残疾人员: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城镇人员;

2.城镇大龄失业人员:指女性年满40周岁以上、男性年满50周岁以上的城镇失业人员;

3.低保家庭人员:指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中的人员;

4.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指城镇家庭中,所有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进行失业登记的人员;

5.长期失业人员:指最近一次办理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12个月以上的城镇人员;

6.失地人员:指依法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施统一征地后,完全失去原承包耕地的农民;

7.符合上述15任意条件的易地搬迁安置区搬迁群众;

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设区市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其他就业援助对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1.已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用人单位已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

2.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已领取营业执照或办理其他组织法定登记手续,本人为法定代表人、股东(合伙人)或负责人的;

3.未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或已办理失业登记但失去联系且本人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

4.拒不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介绍服务,或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介绍推荐工作,用人单位同意招用,但本人无正当理由拒绝上岗2次以上的;

5.经查提交认定材料不实的;

6.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7.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8.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入学、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被判刑收监执行等原因终止就业要求的;

9.不予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其他情形。

灵活就业人员认定范围:

1.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2.未在用人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

3.依托电子商务、网络约车、网络送餐、快递物流等新业态平台实现就业,且未与新业态平台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

4.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就业困难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认定具体细则。

补贴期限: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政策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曾从事特殊工种人员退休年龄据实另行计算。上述各项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独立计算,每项社会保险补贴享受年限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该项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补贴的申领与发放: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提供劳动合同(有条件的地区可改为核验就业登记信息或社会保险参保信息,下同)等。《就业创业证》和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内部核查(下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如无基本户,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为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

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提供灵活就业证明材料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如无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可支付到其银行账户。

(二)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对灵活就业后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给予不超过其实际缴费2/3的社会保险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

高校毕业生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非全日制研究生(下同)。中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下同)。社会组织是指在各级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下同)。

补贴期限:中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补贴的申领与发放:招用高校毕业生的中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提供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劳动合同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中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的银行基本账户。

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提供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灵活就业证明材料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如无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可支付到其银行账户。

(三)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社会保险补贴。自治区内企业或社会组织吸纳脱贫劳动力就业,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脱贫劳动力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脱贫劳动力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补贴期限:参照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执行。

补贴的申领与发放:招用脱贫劳动力的企业或社会组织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提供基本身份类证明、劳动合同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或社会组织的银行基本账户。

(四)企业新增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在我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企业,每新增1个就业岗位,按每个新增岗位每月不高于500元的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市结合实际确定。补贴标准不得超过单位为其新招用人员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月人均额度,不包括新招用人员个人应缴纳部分。每个企业每年享受该项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新增就业岗位是指与基准月(上一年12月或各地结合实际确定)相比企业每月净增加的新就业岗位数量,并与新增就业人员签订6个月(含)以上劳动合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新增岗位数量分月进行核算。

补贴期限:新增岗位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重点企业补贴期限可延长至2年,相应的基准月每2年调整1次。

补贴的申领与发放:企业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新增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应提供新增就业人员名册、劳动合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的银行基本账户。

本条所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务派遣、劳务外包人员不得申请享受。

第三条 公益性岗位补贴

(一)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对在城镇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的单位,按其实际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人数给予岗位补贴。其中,属于非营利性公共服务类、公共管理类单位的,按其实际安排人数给予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3倍,且不高于用人单位支付的岗位人员工资标准的岗位补贴;属于经营性单位的,按其实际安排人数给予每人每月600元的岗位补贴。

搬迁到城镇的易地搬迁脱贫劳动力可参照就业困难人员进行安置。

补贴期限:按自治区城镇公益性岗位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补贴的申领与发放:通过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应提供劳动合同、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安置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或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本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如无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可支付到其银行账户。

(二)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对在乡村公益性岗位上就业的脱贫劳动力,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意外伤害商业保险补贴。

补贴期限:劳务协议或劳动合同有效期内,按实际在岗时间给予补贴,每次签订劳务协议或劳动合同期限不超过1年。

补贴申领与发放:按自治区乡村公益性岗位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就业见习补贴

对吸纳毕业学年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和1624岁持《就业创业证》的已登记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按见习期内见习人员实际在岗时间给予见习补贴。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具体按自治区就业见习有关规定执行。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补贴的申领与发放:按自治区就业见习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求职创业补贴

对毕业学年残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或属于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脱贫户家庭、特困人员(孤儿)中的高校毕业生、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按照上一年度全区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补贴的申领和发放:按自治区求职创业补贴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创业扶持补贴

(一)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创业扶持补贴。对首次在设区市辖区内创办小微企业,所创企业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含)以上的毕业年度和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按照每户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

补贴的申领与发放: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创业扶持补贴应提供基本身份类证明(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毕业年度的学生提供《学生证》或学校证明)、营业执照、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佐证材料(如纳税证明或企业发放工资明细账单等)。如可查询企业社会保险缴费情况的,可免提供生产经营情况佐证材料。该小微企业的注册登记日应距申请奖补之日不超过18个月(含),且申请奖补时仍在经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创业者所创企业的银行基本账户或创业者本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如无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可支付到其银行账户。

(二)农民工、返乡入乡创业人员创业扶持补贴。对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各类经营主体的农民工,以及在乡镇及以下(不含城区、县城所在乡镇)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各类经营主体的返乡入乡创业人员,所创经营主体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含)以上,且带动3人(含)以上法定劳动年龄内人员年度内就业半年(进城创业带动就业的人均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返乡入乡创业带动就业的人均月收入不低于1000元)的,按照每户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

补贴的申领与发放:农民工、返乡入乡创业人员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创业扶持补贴应提供基本身份类证明、营业执照、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佐证材料(如纳税证明或企业发放工资明细账单等)、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就业人员不少于6个月的银行工资流水(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可免于提供)。如可查询企业社会保险缴费情况的,可免提供生产经营情况佐证材料。该经营主体的注册登记日应距申请奖补之日不超过18个月(含),且申请奖补时仍在经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创业者所创经营主体的银行基本账户或创业者本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如无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可支付到其银行账户。

本条所列创业扶持补贴政策,同一人员创办多个创业实体、符合多个创业补贴申请条件,只享受1次创业扶持补贴。同一创业地址有多个创业实体的,只有1家创业实体享受创业扶持补贴。

第七条 带动就业补贴

(一)中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吸纳毕业生就业补贴。对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与之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依法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满6个月的中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按照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带动就业补贴。

补贴的申领与发放:招用高校毕业生的中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带动就业补贴应提供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劳动合同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中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的银行基本账户。

(二)企业或社会组织吸纳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就业补贴。对招用脱贫劳动力,与之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依法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满6个月的企业或社会组织,按照每人每年2000元的标准给予带动就业补贴。

补贴的申领与发放:招用脱贫劳动力的企业或社会组织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带动就业补贴应提供基本身份类证明、劳动合同等材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或社会组织的银行基本账户。

(三)就业帮扶车间吸纳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就业补贴。就业帮扶车间与脱贫劳动力签订劳务协议或承揽合同,在1年内累计工作不少于6个月并给付不低于6000元劳动报酬的,按照每人每年2000元的标准给予带动就业补贴。

补贴的申领和发放按自治区就业帮扶车间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四)“就业券”补贴。对企业吸纳“就业券”持券人员就业,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满6个月的,按券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带动就业补贴。“就业券”持券人每年使用“就业券”不得超过2次。

补贴的申领和发放: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人社经办管理信息系统向符合条件的人员发放“就业券”,每月对属地企业吸纳持“就业券”人员就业和社保参保情况进行系统数据比对校验,将符合申领一次性带动就业补贴条件的,生成《企业吸纳“就业券”持券人员花名册》,并将《企业吸纳“就业券”持券人员花名册》通过人社经办管理信息系统推送短信告知企业。企业登录人社网上服务大厅进行申领确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的银行基本账户。

本条所列带动就业补贴政策,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务派遣、劳务外包人员不得申请享受。

第八条 其他就业补贴

创业孵化基地相关补贴等其他由就业补助资金列支的各项补贴,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九条 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就业创业服务补助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用于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建设。重点支持信息网络系统建设以及维护,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开展的招聘活动和就业创业服务。对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及其与高校开展招聘活动和就业创业服务,根据服务人数、成效和成本,给予一定补助。

(二)用于引导和支持各类市场主体介绍重点群体就业。对组织农村劳动力和登记失业人员到企业就业,协助签订6个月(含)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满3个月以上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按照一定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具体补贴标准和补贴申请流程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

(三)用于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各地可按照自治区、市或县(市)制定的《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中的劳动就业服务类和人才服务类项目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服务成果验收和金额拨付标准按各地签订的政府购买服务协议执行。

各地要严格控制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的支出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地当年就业补助资金支出总额的20%


附件2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包含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岗位技能培训补贴、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职业技能培训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和高技能人才培养相关补助等支出项目。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职业技能培训,是指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培训、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创业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和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同意开展的其他职业技能培训。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证书,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证书查询系统可查询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创业培训类合格证书和经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培训合格证书等(以下简称证书)。

第四条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对象范围

(一)困难家庭劳动者。指脱贫户(含监测户)家庭成员、城乡低保家庭成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和特困人员。

(二)应届毕业生。指毕业年度前一年71日至毕业年度1231日期间的各高等学校和职业院校全日制毕业生。

(三)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肄)业生。

(四)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指身份证或户口簿地址在农村的劳动者,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在编身份人员。

(五)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以上人员简称五类人员

(六)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就业帮扶车间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用工、灵活就业人员、退役军人、残疾人。

以上享受补贴人员需在劳动年龄(年满16周岁及以上至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内,且有劳动能力和培训需求。劳动预备制培训需年满15周岁。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补贴。

第五条 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一)自主参加就业技能培训补贴。五类人员、灵活就业人员自主选择我区范围内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后参加技能鉴定考核取得相应证书,并从事相关工作的,按照初级工1800/人、中级工2500/人、高级工4000/人、技师6000/人、高级技师8000/人、专项职业能力证书800/人的标准给予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补贴的申领与发放:五类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向就业所在地(区内就业的)或户籍所在地(区外就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基本身份类证明材料、培训补贴申请表、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符合财务管理规定的凭证及其他相关材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如无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可支付到其银行账户。

(二)参加项目制标准职业(工种)就业技能培训补贴。五类人员通过项目制参加标准职业(工种)就业技能培训后取得相应证书的,按照初级工1800/人、中级工2500/人、高级工4000/人、技师6000/人、高级技师8000/人、专项职业能力证书800/人的标准给予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补贴的申领与发放:培训机构向培训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学员基本身份类证明、补贴申请表、补贴人员花名册、培训成效佐证材料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验收和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培训机构的银行基本账户。

(三)参加项目制非标准职业(工种)就业技能培训补贴。五类人员、灵活就业人员通过项目制参加非标准职业(工种)就业技能培训,按照200/·天、单次不超过1000/人的标准给予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与吸纳就业的用工主体(包括就业帮扶车间、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签订协议,由用工主体通过项目制组织非标准职业(工种)就业技能培训,按签订劳动合同人数享受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补贴的申领与发放:培训机构或用工主体向培训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学员基本身份类证明、补贴申请表、补贴人员花名册、培训成效佐证材料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验收和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培训机构或用工主体的银行基本账户。

职业院校在校生不享受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属于自治区发布的急需紧缺及重点产业职业培训需求指导目录内的就业技能培训,各市可结合当地产业发展需求,对同一等级的各类培训按工种分类进行差异化补贴。

第六条 岗位技能培训补贴

企业组织职工开展岗位技能培训后取得相应证书的,按照初级工1800/人、中级工2500/人、高级工4000/人、技师6000/人、高级技师8000/人、专项职业能力证书800/人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

补贴的申领与发放:企业或培训机构向企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培训备案材料、补贴申请表、劳动合同或双方签章确认的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表、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符合财务管理规定的凭证及其他相关材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或培训机构的银行基本账户。

第七条 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

企业技能岗位在职职工按规定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后取得相应证书的,按照中级工5000/·年、高级工6000/·年、技师8000/·年、高级技师10000/·年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培训后未能达到培训目标的,按不超过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

补贴的申领与发放:按自治区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八条 创业培训补贴

有明确创业意愿的五类人员通过项目制培训方式,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培训机构组织开展的创业培训后取得相应证书的,按一定标准给予补贴。

(一)参加“创办你的企业”培训(含“产生企业想法”培训内容)后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500/人。

(二)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创业人员参加“改善你的企业”培训或“扩大你的企业”培训后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800/人。

(三)参加网络创业培训后取得《网络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500/人。

(四)参加创业模拟实训或网络创业模拟实训后取得《创业模拟实训合格证书》或《网络创业模拟实训合格证书》的,补贴标准为800/人。

参加创业模拟实训(网络创业模拟实训)的人员须先行取得“创办你的企业”培训或网络创业培训的《网络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创业模拟实训(网络创业模拟实训)补贴可与“创办你的企业”培训或网络创业培训补贴同时享受。

补贴的申领与发放:培训机构向培训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补贴申请表、补贴人员花名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培训机构签订的协议、培训备案材料、学员基本身份类证明、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培训成效佐证材料、培训机构对培训过程全程录像视频或数字化监控材料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检查验收培训成效和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培训机构的银行基本账户。

第九条 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

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肄)业生通过一个学年(按10个月计)的培训后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照普通技工院校文科类学员3100/·学年、工科类学员3500/·学年;自治区重点技工学校文科类学员3500/·学年、工科类学员4000/·学年;国家重点技工学校文科类学员3800/·学年、工科类学员4200/·学年;高级技工学校文科类学员4000/·学年、工科类学员4500/·学年;技师学院文科类学员4500/·学年、工科类学员5000/·学年的标准给予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

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除给予培训补贴外,按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

补贴的申领与发放:培训机构向培训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补贴申请表、培训备案材料、培训结果佐证材料、培训机构开具的税务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培训机构的银行基本账户。

第十条 职业技能培训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

困难家庭劳动者、就业困难人员、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肄)业生中的农村学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不含劳动预备制培训),给予个人生活费补贴。自主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照1000/人的标准、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照300/人的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参加项目制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期间,补贴标准为50/·天。

补贴的申领与发放:自主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的,由个人在申请自主参加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时一同申请。参加项目制培训的,由培训机构在申请培训补贴时统一代为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支付到学员个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如无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可支付到其银行账户。

第十一条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五类人员(不含劳动预备制、职业院校在校生)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证书的,按照该职业(工种)的技能鉴定收费标准核拨鉴定补贴,拨付给补贴对象的鉴定补贴不得超过其所支付的实际费用。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享受一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补贴的申领与发放:学员或企业、培训机构(企业或培训机构代垫鉴定费的)向鉴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补贴申请表、学员基本身份类证明、考核鉴定机构(等级认定机构)开具的鉴定费税务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学员个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如无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可支付到其银行账户,或企业、培训机构的银行基本账户。

第十二条 高技能人才培养建设项目补助

每年建设5个自治区级世界技能大赛项目集训基地,每个补助200万元;每年建设5个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每个补助500万元;每年建设5个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每个补助10万元;每年建设10个自治区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每个补助300万元;每年建设10个自治区级技能大师工作室,每个补助50万元。设区市可设立本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项目补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自治区级标准的50%。如各地补助标准高于自治区级标准的50%,差额部分由各地安排资金解决,不得从中央和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项目确定和补助资金拨付:各单位自主申报自治区级世界技能大赛项目集训基地、国家级和自治区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国家级和自治区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等建设项目,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规定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并完成公示等程序后确定项目建设单位和补助对象,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评审结果拨付补助资金。

第十三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立职业培训机构目录和职业(工种)目录,由自治区统一发布。纳入目录的培训机构,均可承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补贴类培训项目。

第十四条 全面推广职业培训券,依托电子社会保障卡拓展职业技能培训服务渠道,加强培训过程监管,提升职业技能培训质量和效益,保障资金安全。



附件3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民工就业创业

奖补管理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主要包括促进农民工稳就业奖补、支持农民工创业奖补以及其他促进农民工创业就业奖补支出。本细则所列事项从我区各级财政安排的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不得从中央就业补助资金中支出。

第二条 促进农民工稳就业奖补

(一)农民工平等享受基本公共就业服务补助。用于各地组织农民工就业专场招聘会,组织农民工到当地用人单位或企业求职就业活动,组织用人单位或企业到外地招聘农民工活动,收集与推送农民工就业、培训、岗位、招聘等就业服务信息,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公共服务宣传,农村劳动力资源监测和调查,印制就业创业政策宣传资料,购买农民工就业专项服务项目等促进农民工多渠道就业服务经费支出。

(二)培育劳务品牌奖补。

1.自治区级劳务品牌培训示范基地奖补。经认定为自治区级劳务品牌培训示范基地的,给予100万元奖补资金。奖补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劳务品牌建设对应工种培训所需设备的购置与维护、原材料消耗、培训课程设置和教材开发、购置培训教具和教材、聘请培训教师、师资能力提升、培训场地升级改造、与教学活动有关的科研活动及其他培训成本等方面的支出。

奖补的申领与发放:自治区认定后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相关财务规定支出。

2.自治区级劳务品牌龙头企业奖补。经认定为自治区级劳务品牌龙头企业的,给予每个30万元奖补资金。奖补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劳务品牌培训所需设备的购置与维护、原材料消耗,聘请培训教师、劳务品牌从业人员的培训、品牌交流推广等费用。

奖补的申领与发放:自治区认定后,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相关财务规定支出。

3.自治区级劳务品牌专家工作室奖补。经认定为自治区级劳务品牌专家工作室的,给予每个10万元奖补资金扶持。主要用于技术技能创新所需设备的购置、核心关键技能技术研究和技能技术难题破解项目、技能技术及实践经验交流推广、技能大师带徒补助等费用。

奖补的申领与发放:自治区认定后,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相关财务规定支出。

4.支持各地结合当地特色产业、龙头企业和传统技艺培育当地特色劳务品牌,用于开发当地劳务品牌标准及相应专项能力证书、品牌技术技能交流推广及发布活动等培育当地特色劳务品牌的相关费用支出。各市、县可参照自治区认定劳务品牌培训示范基地、龙头企业、专家工作室等,给予奖补资金扶持,奖补标准不超过自治区标准。

5.其他用于培育劳务品牌的相关支出,按照自治区劳务品牌有关规定执行。

(三)农民工技能大赛补助。用于广西农民工技能大赛系列赛事或以农民工为主的各类技能竞赛项目的命题、裁判、检测、鉴定费及个人所得税,获奖选手的奖金或误工补助,印制大赛资料及制作奖牌、证书,参赛人员、裁判及工作人员赛前培训和比赛期间食宿,大赛的相关技能技术展示,租用大赛场地、车辆及赛场布置,选拔和组织选手参加更高级竞赛活动,购买第三方或有关人员组织实施和保障大赛的服务,大赛宣传及氛围营造等的相关费用支出。

(四)农民工返乡返岗“点对点”服务保障活动补助。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农民工务工集中的地区、重点企业、重点园区组织开展农民工返乡返岗点对点包车服务保障,直接组织或委托具备资质的劳务中介机构组织接送区内外农民工返乡返岗,所发生的交通费用及相关费用或委托劳务中介机构发生的政府购买服务费用,按照有关财务规定据实列支。

第三条 支持农民工创业奖补

(一)农民工创业园建设奖补。用于创业项目推介,广告宣传,帮助园区企业招聘、稳岗、留工,农民工职业技能技术提升,企业管理层管理能力提升和农民工生产生活环境改善,新入驻企业搬迁等提升农民工创业园运营管理水平和促进创业就业相关方面支出。严禁用于农民工创业园的厂房、道路、水电管网及平整土地等基础及配套设施建设。自治区每年根据自治区级农民工创业园创业就业任务目标完成情况持续给予建设奖补资金扶持。

奖补的申领与发放:自治区级农民工创业园申请,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相关财务规定支出。

各市、县可根据当地促进农民工创业就业和乡村振兴工作需要,结合地域经济发展特点,参照自治区相关做法认定当地农民工创业园,给予奖补资金扶持,奖补标准不超过自治区标准。

(二)农民工返乡创业专项服务补助。用于各地印制农民工返乡创业服务政策资料,农民工返乡创业氛围营造以及农民工返乡创业先进事迹、人物的宣传,组织开展农民工返乡创业情况摸底调查,征集农民工返乡创业项目库,委托第三方开展农民工返乡创业情况课题调研,组织星空(中国)-星空(中国)农民工返乡创业项目推介会,对农民工返乡创业项目跟踪指导服务,购买第三方农民工创业服务项目等促进农民工返乡创业服务支出。

(三)农民工创业大赛补助。用于广西农民工创业大赛系列赛事或以农民工为主创业竞赛的评审费及个人所得税,获奖选手的奖金和误工补助,印制大赛资料及制作奖牌、奖杯、证书,参赛人员、审委及工作人员赛前培训和比赛期间食宿及课酬,优秀创业项目展示,租用大赛场地、车辆及赛场布置,选拔和组织选手参加更高级创业竞赛活动,购买第三方或有关人员组织实施和保障大赛的服务,大赛宣传及氛围营造,赛后创业项目资源对接服务活动等的相关费用支出。

第四条 其他促进农民工就业创业奖补

(一)激励优秀农民工奖补。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工作需要,开展评选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先进个人等先进典型活动,给予农民工先进典型一定奖补激励,奖补标准和评选办法由各地根据评比表彰有关规定制定。

奖补的申领与发放: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奖补资金拨付到农民工个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如无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可支付到其银行账户。

(二)分层级推进农民工市民化服务补助。用于租用农民工综合服务平台的场地,农民工综合服务设施设备购置及运行维护,农民工综合服务信息化建设,当地农民工工作宣传、评估、涉及农民工重大课题研究等分层级推进农民工市民化服务相关费用的支出。

 (三)促进农民工社会融合服务补助。用于开展关爱关心农民工系列活动,重要节假日开展农民工慰问活动,开展农民工法律援助、心理咨询、权益维护、文化、体育活动等促进农民工社会融合服务相关费用的支出。

(四)其他补助。自治区文件规定的其他支出。严禁用于差旅费和日常工作经费支出。

第五条 各地结合实际按照自治区、市、县(市)制定的《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中的劳动就业服务类项目向社会购买农民工就业创业服务。验收和金额拨付标准按各地签订的政府购买服务协议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221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