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及时支付货物服务采购款项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为规范、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根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8号)第八条“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请各单位严格按照合同签订时付款方式中的时间和比例及时进行相关款项支付。
自2021年至今的采购项目中,如有因供货商货物服务不能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验收导致款项不能及时支付的,请将相关情况写书面说明,经所在单位、部门领导签字并加盖部门章后于2022年5月23日前交至招标科,由招标科统一汇总上报。
国有资产管理处
2022年5月19日